法律分析:1.甲類藥。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參保人使用這類藥品時,可以全額納入報銷範圍,按規定比例報銷。
2.乙類藥。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高的藥品。參保人使用乙類藥品時,要先按比例(各地自行規定)扣除壹定的個人自付費用後,將余下費用再納入報銷範圍,按規定比例報銷。
3.丙類藥。基本醫療未覆蓋,大部分地區都需個人自付100%。當然,可能有的地區也會報銷壹些,具體可以看醫院發票上“自理比例”壹欄。丙類藥壹般包括:保健品類、高檔藥、新研制的藥、抗癌進口藥等。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 第三十壹條 國家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