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用於直接食用和食品生產的食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境內食鹽的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全國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管理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歷史背景
自《食鹽專營辦法》頒布以來,基本保障了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開展,保障了公民的身體健康。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食鹽專營辦法》的弊端逐漸被放大,國家發改委正在進壹步研究食鹽專營制度的改革。
2011年3月17日,由於日本核輻射危機引發的恐慌,造成了全國範圍內的食鹽搶購,從而引發了部分地區食鹽價格上漲,並出現暫時性短缺現象,雖然食鹽恐慌事件到3月19日基本平息,但這引發了我們對現行鹽業體制的深層次思考、食鹽是具有公共**** 品性質的特殊產品,相關鹽業公司不僅承擔著鹽業資產有效保值增值的經濟任務,而且承擔著確保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政治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