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壹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其金額在統籌基金最低支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扣除個人先支付的費用後,由統籌基金按醫院級別支付:三級醫院85%,二級醫院90%,壹級醫院92%,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住院醫療服務協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5%。
2.在上述基礎上,50歲以上人口增長2%,60歲以上人口增長4%,70歲以上人口增長6%,80歲以上人口增長8%,90歲以上人口增長10%。按增齡後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不超過100%。
3.100周歲及以上參保人員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100%。
擴展數據個人的首次自付費用包括:
(壹)單次價格在200元以上的檢查治療項目,除手術外,使用20%的費用;
(二)實施單次價格超過1000元的,手術費用為10%;
(三)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費用10%的費用;
(四)使用特殊醫用材料和實行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具體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參考: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