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第四條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應當遵循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基層可用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考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應當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和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第五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藥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衛生部、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標準中記載的品種。除急救、搶救藥品外,將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進行獨立論證。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的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表示的化學成分,劑型單獨列出;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