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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每張處方壹般不得超過

答案:D

麻醉藥品註射劑處方為壹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註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緩控釋制劑不超過15天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為壹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醫師開具毒性藥品處方,只允許開制劑,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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