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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核準。

藥品的標簽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其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的範圍,不得印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

第四條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不得夾帶其他任何介紹或者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供上市銷售的最小包裝必須附有說明書。

第五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文字表述應當科學、規範、準確。非處方藥說明書還應當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

第六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辨,標識應當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範化漢字,增加其他文字對照的,應當以漢字表述為準。

第八條出於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正確合理用藥的目的,藥品生產企業可以主動提出在藥品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註警示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註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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