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取消其所在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方調配人、審核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審核,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