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列入醫保的靶向藥物是可以報銷的,但是各地的報銷比例不同。例如在高值藥品方面,徐州市***將通用名下的56種抗腫瘤靶向藥納入專項機制保障範圍,不設起付標準,先由職工、居民基金分別報銷55%、50%,然後將個人自付部分納入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和居民大病保險報銷範圍,個別費用昂貴的藥品最高報銷比例達到82%。
法律依據:《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 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壹的支付政策。對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可探索建立單獨的藥品保障機制。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補償水平等情況,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合理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單獨支付政策的藥品,可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控制範圍。納入“雙通道”管理和施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原則上由省級醫保行政部門按程序確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