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91年1月30日再次發出《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犯罪的通知》,規定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構成犯罪的,按照投機倒把罪的罪名和數額標準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