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處方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癌痛門診(急診)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每張處方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支;控釋制劑和緩釋制劑,每張處方每日用量不得超過 15 劑;其他劑型,每張處方每日用量不得超過 7 劑 其他劑型,每張處方每日用量不得超過 7 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