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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區的劃分

法律分析:海上航區的劃分分為四類:

1、遠洋航區:指Ⅱ級以上航區以外的海域。

2、近海航區:指我國渤海、黃海和東海距岸或遮蔽物不超過200n海裏,臺灣海峽和南海距岸不超過120n海裏以外的Ⅲ類航區。

3、沿海航區:指臺灣島東岸、臺灣海峽東岸和西岸、海南島東岸和南岸距岸不超過10n海裏的海域,以及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過20n海裏的海域或遮蔽海域。

4.遮蔽航區:指沿海通航區內,海岸與島嶼、島嶼與島嶼之間遮蔽條件較好、海浪較小的海域。在海島、島嶼與海岸之間的跨海距離不應超過10海裏。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車身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扣押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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