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發改委向“藥價”出招之前,關於藥價的監管舉措,主要包括要求①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②部分藥品最高限價和③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等。
①是通過組織醫院將服務與藥品坤包銷售的行為,切斷以藥養醫的渠道,但因財政撥款常不到位,故基層醫療機構對此條置若罔聞
②則導致受政府限價的藥品集體退出市場,在改頭換面以新藥的名頭高價申報,成為藥價虛高的引擎之壹。
③則由於投標程序復雜,手續繁多,藥企成本高,最終也抵消了流通環節減少的價格。
因此,國內相關藥品管理部門須改革藥企自報成本的現狀,同時應花大力氣提高鑒定藥品屬性的能力。只有監管部門對藥品的真實成本明察秋毫,藥品的政府定價才會科學合理,社會整體藥價水平才會回歸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