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化學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出口化學物質的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壹年度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出口化學物質的情況;
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延伸資料:
根據《麻醉藥品管制化學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持有麻醉藥品或者第壹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購買第壹類藥品類化學藥品的醫療機構,不需要辦理第壹類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許可證。個人不得購買第壹、二類化學藥品。
第十七條:
個人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擬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購買少量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自用的,不需要備案。
百度百科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