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跨省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辦法(試行)
第二十六條異地就醫人員直接結算的住院醫療費用,原則上執行醫療場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和診療項目)規定的支付範圍和相關規定。對參保人員實行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等政策。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出院結算時,由就醫地經辦機構將住院費用明細信息轉換為全國統壹的大額費用信息,通過國家和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傳輸至參保地,由參保地根據當地政策規定計算參保人和各項醫療保險基金應支付的金額,並將結果返回至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