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罰款10萬元以下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