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零售企業購進首營品種,如無進行內在質量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對陳列的藥品應按月進行檢查並記錄;對儲存中發現的有質量疑問的藥品不得擺上櫃臺銷售,應及時退回配送中心並向總部質量管理機構報告。營業時間應有執業藥師在崗,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並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藥品。陳列藥品應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故選B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