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用管制精神藥品後不得駕駛機動車上路。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不得駕駛機動車。雖然只列出了針對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規定,但其它很多有可能造成駕駛隱患的藥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二、危險駕駛判幾年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壹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