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①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③超過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⑤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