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居住建築、未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樓、商住樓內與居住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的餐飲服務項目;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區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