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經營主體後加括號標註。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型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 熱食類食品、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糕點、自制飲料、其他食品銷售。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的食品和其他類食品生產銷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後實施,並明確標示。對存在熱、冷、生、固、液等難以明確分類情形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分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根據監督管理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