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特殊人群、生物制品、累犯逃逸)(1)生產、銷售劣藥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從重處罰:①生產、銷售主要針對孕婦、兒童的劣藥;②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為劣藥;(三)生產、銷售劣藥,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四)生產、銷售劣藥,經治療後再次犯罪的;⑤拒絕或者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或者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使用封存、扣押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