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指住院期間發生的經上海基本醫保結算的發票中自費醫療費用中的特定藥品費、手術材料費和檢查檢驗費,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負和分類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