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藥品不良反應系指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所出現的與治療作用無關的有害反應。藥品不良反應的病歷報告資料不得作為醫療糾紛、醫療訴訟的依據。報告的內容應保密。
2、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範圍:新藥所有不良反應均需報告。老藥除常見不良反應不報外,其他不良反應均需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條 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中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