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藥的定義及情形如下:
壹、劣藥的定義:
《藥品管理法》對劣藥的定義: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二、劣藥論處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它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