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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藥包括哪些

劣藥包括以下藥品: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被汙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壹、對生產、銷售劣藥主體的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二、劣藥使用單位的處罰

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劣藥的,亦需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同等的行政處罰,新《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將原《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依照生產、銷售劣藥進行處罰,修改為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加重了醫療機構在該情形下的行政責任。

三、提供儲存、運輸等便利條件主體的處罰

對於為劣藥提供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的,新《藥品管理法》第壹百二十條將其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進行了加重,罰款由原來的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至三倍,改為了壹倍至五倍,情節嚴重的則為五倍至十五倍,下限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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