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外設倉庫地址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壹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