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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次性醫療器械目錄由誰來制定、調整和發布?

法律分析:壹次性使用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接受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並按照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已故患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病歷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壹)申請人是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之間代理關系的合法證明材料和委托書;

(三)申請人為已故患者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供已故患者死亡證明、已故患者合法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已故患者與合法繼承人關系的合法證明;

(4)申請人是已故患者法定繼承人的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已故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已故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合法證明、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合法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體溫單、醫囑、住院記錄(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重(危)病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及其他輔助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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