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二、三類證需要的辦公面積如下:
醫療器械零售經營企業經營場所面積、陳列條件、功能分區規定:
醫療器械零售專營店,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合並10個類別代碼以下的,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應小於30平方米;經營醫療器械合並10個類別代碼以上的,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應小於60平方米。
擴展資料:
根據《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批發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儲面積設置標準的通知》:
第五條 有下列經營行為之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批發企業不得單獨設置醫療器械倉庫:
(壹)全部委托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倉儲的;
(二)專營醫療器械軟件或者醫用磁***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醫療器械的;
(三)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能單獨設置醫療器械倉庫的。
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漢市醫療器械經營場所和倉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