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使用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藥品使用單位應當開展臨床藥學工作,規範用藥行為,促進合理用藥。
第二十四條 藥品憑處方調配。處方應當經依法審核合格,藥學技術人員審核調配;對有配伍禁忌或者用量過大的不合理處方,藥學技術人員應當拒絕調配。
第二十四條 藥品使用單位不得以郵寄、試用、開櫃自選等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藥品。
用藥單位內設臨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購銷藥品。
第二十五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遵循合理、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新化合物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公眾有權查詢藥品的療效和價格,接診醫療機構和醫師應當予以解答。
公眾有權憑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買藥品,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第二十六條 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完善處方監督檢查和審核制度,定期對醫師開具處方的合理性進行自律性檢查和評價,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藥品制劑使用單位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並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