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十三節 攜帶物品
第五十壹條 旅客攜帶物品,由本人負責保管。每人免費攜帶物品的重量和體積為:
兒童(包括免費兒童)10 千克,外交官 35 千克,其他旅客 20 千克。每件物品的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 160 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 200 厘米;重量不超過 20 千克。
供殘疾旅客移動的折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不計入上述範圍。
第52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工產品;
3.動物和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包括有異味和其他氣味的物品);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條例第51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出行生活,下列物品限帶: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毫升。不超過 100 毫升的酒精、冷印章。不超過 120 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持有法律規定的持槍證的獵人佩帶的槍支、子彈。
4、新生雛雞2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