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過期失效藥品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照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照壹萬元計算。
法律目標:《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國家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假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3)藥品已經變質的;(4)藥品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為劣藥:(壹)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二)被汙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變更有效期的藥品;(四)未標明或者變更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生產、進口未取得批準文件的藥品;禁止使用未按規定審查批準的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