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被認定為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如果妳再次因飲酒被拘留,妳的機動車駕駛證將被吊銷。
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處以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深度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將受到終身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擴展數據:
酒駕的標準: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汽車駕駛員血液和呼氣中酒精含量閾值及檢驗》(GB19522—2004)的規定。
規定指出,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司機喝酒,乘客不勸阻就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