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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保可以提前幾天開藥?

法律分析: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在醫院門診開藥應遵守“急三天,緩七天,不方便兩周”的原則,即急診不得超過三天或壹個最小包裝量;門診量平均不超過7天;流動性不超過兩周;患有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肺結核、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癌癥、腦血管疾病和前列腺增生的患者可開出最長1個月的處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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