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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兼營銷售的區別

1)對於混合銷售業務來說,要看其主營業務到底是什麽,例如:生產企業銷售貨物並且提供運輸的勞務,這是混合銷售行為,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要看其主營業務是什麽,生產企業本身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因此此混合銷售首先界定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那麽收取的運輸費應該作為價外收入與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壹同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醫院提供治療並銷售藥品的,首先確定是混合銷售行為,然後再確定醫院的主營業務到底是什麽,很明顯,醫院是提供醫療服務的,並不是藥店,醫院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該混合銷售行為是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藥品取得的收入應該壹同與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繳納營業稅。

對於商店銷售空調並負責安裝的業務,請您按照我上面提示的思路自己分析壹下,應該很好判斷。

(2)對於兼營行為:由於提供的兩項業務沒有關聯性,要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例如:生產企業既銷售自產貨物,又設立自己的車隊對外單獨提供運輸勞務,這種情況下,銷售貨物和提供運輸勞務沒有關聯性,都是單獨的,那麽銷售貨物應該繳納增值稅、提供運輸勞務應該按“交通運輸業”繳納營業稅。

又如上述的醫院,如果既提供醫療服務又在醫院外部設立了壹個藥店或者藥品批發站進行藥品的買賣的話,那麽是屬於兼營的行為,提供醫療服務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銷售藥品的業務應該繳納增值稅

滿意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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