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其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障學生的課外活動,組織文化娛樂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