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限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