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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住院出院後幾天內必須結賬

法律分析:正常出院的流程是這樣的,病人準備出院時,管床醫生會停止所有的長期醫囑(包括所有的收費醫囑),並在臨時醫囑上寫清楚擬出院的時間,並開出出院帶藥醫囑(壹般最多能帶五種藥,每種藥最多帶2周的藥量),同時寫好出院小結。正常情況下患者在醫囑所寫的出院時間可以憑住院時的押金條在出入遠處先結賬,然後回到護士臺拿出院小結和出腰帶的藥,正式出院完畢。

如果由於種種原因,患者先行回家,過幾天後再來結賬也是可以的,這時候其實患者的病例已經在醫院的病史室,所有床位費、護理費等收費項目已經定格在出院醫囑那個時間,醫院也不會因為晚來結賬收取滯納金等其他額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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