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確實有這樣的規定。註意用詞的準確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中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有單獨的規定,罰款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