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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刷行業禁用詞

不得使用 "最好"、"最佳"、"最有名 "等評價性較強的限制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主席令第22號)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禁止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人將所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

(三)聲稱或者暗示所宣傳的商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作比較;

(五)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人將所宣傳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p>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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