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主席令第22號)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禁止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人將所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
(三)聲稱或者暗示所宣傳的商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作比較;
(五)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人將所宣傳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p>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