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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受商標法保護的程度更大嗎?

1998-1999期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上發現某酒廠生產的註冊商標為“天下凈”的酒。其外包裝正面和兩側的圖形、字體、顏色與美國菲利普·莫裏斯公司生產的萬寶路香煙包裝盒基本相似,甚至連印在封口上的商標也與萬寶路香煙相似。此事被工商局發現,於是市工商局依法責令酒廠停止銷售該類酒,並沒收了“天下井”酒的所有外包裝,並對該廠進行了罰款。該廠不服,認為萬寶路、馬博羅為卷煙商標,但在本廠酒類包裝上使用不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

問題:酒廠是否侵犯了美國菲利普莫裏斯有限公司在香煙上使用的萬寶路和M arb o ro著名商標?

答: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的名稱或者裝潢使用,足以造成誤解的,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是,這個規定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在這種情況下,酒和煙顯然不是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但“萬寶路”和“M arboro”商標是美國菲利普·莫裏斯有限公司在卷煙中使用的馳名商標,並已在中國註冊(商標註冊號分別為352035和2794737)。該商標已經成為馳名商標,在市場上享有很高的聲譽。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應當擴大。

很明顯,某酒廠使用相同、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酒類包裝盒的裝潢,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近來,壹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自己的產品和包裝上不時出現抄襲、模仿馳名商標的現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此類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了堅決查處。這種侵權行為首先混淆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認識。馳名商標可以區分商品與生產經營者的特定關系,即表明商品的來源。每當提到商標,消費者自然會想到它的生產企業。即使非相似商品使用了他人的馳名商標,消費者也可能會誤認為二者在經濟、管理或組織上存在某種內在聯系,從而對商品的原產地產生混淆。其次,影響消費者對馳名商標質量的信任。商標具有表明商品特定質量的功能。如果將他人的馳名商標用在非同類商品上,很容易使擁有使用權的消費者誤認為其商品質量與大家信賴的馳名商標指定的質量相同。壹旦使用的商品劣質,自然會損害馳名商標的聲譽。再次,在壹些非同類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標,也可能因商品的性能而產生不利的生產後果。如果食品的馳名商標出現在藥品上,權利人害怕的是帶有馳名商標的食品。壹直以來都知道,在非同類商品上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主觀動機無非是想借助消費者對馳名商標的好感來推廣自己的產品。客觀來說,後果是損害了馳名商標的聲譽,欺騙了消費者。因此,擴大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對社會、企業和消費者都是有益的。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酒廠敗訴,支持工商局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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