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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環有權利拘留人嗎

(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權抓捕公民,不能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不得超越職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公安機關有權直接立案偵查。食品藥品涉嫌犯罪的,屬於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偵查管轄機關為公安機關。對於這類案件,食藥監主管機關在辦理行政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該主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發現犯罪或者接到舉報涉嫌犯罪的,應該立即查處。《刑訴法》規定的刑事案件管轄權: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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