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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衛生所規章制度

醫療機構執業規則

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三、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

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六、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八、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十、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

十壹、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十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十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醫務人員醫德規範

壹、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壹視同仁。

三、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

七、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鉆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鄉村醫生執業規則

壹、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利,履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二、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三、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四、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壹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五、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範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六、鄉村醫生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

七、鄉村醫生應當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壹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八、鄉村醫生每2年接受壹次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門診登記管理制度

壹、門診登記壹般項目如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等內容應清晰、完整,並與處方記載相壹致。

二、門診登記範圍應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記、初復診登記、疾病分類、轉診轉院、初步診斷、治療原則和處理方案,並與處方記載相壹致。

三、門診登記對需上報的傳染病病例要做出明顯標記,並按規定及時上報,疫情上報後,在門診登記相應處加蓋“疫情已報”章。

四、門診登記對14歲以下兒童要登記家長姓名、工作單位、家庭詳細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學校、班級等內容。

五、門診登記要求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剪貼、顛倒,醫師要簽全名。

六、要認真做好門診登記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門診登記,按規定要求存檔備查。

傳染病管理制度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及突發公***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制度。

壹、按照法律要求實行傳染病和因突發事件致病人員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傳染病和突發公***衛生事件疫情時,立即用電話通知本轄區內疫情管理人員,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二、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三、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汙物、汙水的無害化處理。

四、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

五、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各類傳染病及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

六、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六、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及時上報縣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根據醫療廢物處理條例及相關法規,擬訂本制度。

壹、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二、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防止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的第壹責任人,每年對本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三、在本機構內確定壹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時收集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並按規定進行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轉讓、不買賣、不丟棄、不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不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擴散、不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醫療廢物的時間不超過2天。

六、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時,按以下要求處理醫療廢物,並做好各項登記。

(壹)使用後的壹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七、對不按規定要求處理醫療廢物的,按《醫療廢棄物處理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消毒管理制度

根據《消毒管理辦法》規定,制訂本制度。

壹、成立消毒管理組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二、按照批準的診療範圍購置必須的消毒、滅菌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並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四、醫務人員上班時要衣帽整潔,診療活動必須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註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壹人壹用壹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者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使用的壹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治療換藥處置工作前後均應洗手,各種治療護理及換藥操作應按清潔傷口、感染傷口、隔離傷口依次進行,感染性敷料應放在黃色防滲漏的汙物袋內及時焚燒處理。

七、排放廢棄的汙水、汙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汙染物品的車輛、工具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八、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及時報告縣衛生局,並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村衛生室門診(急、出診)制度

1、對病人熱情接待,態度和藹,隨到隨診,縮短候診時間。

2、急診病人優先就診,門診病人(含急、出診)均要登記簡要病史及治療方法,書寫符合要求。危重病員要立即進行搶救

3、對急診病員要盡快作出診斷或印象診斷,及時治療。須轉診者應及時轉診,轉診途中必須有醫務人員護送。

4、對需要出診的病員做到出診及時,認真負責。出診箱必配備實用的藥械,定期檢查,及時補充。

5、嚴格執行門診衛生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處方制度

壹、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註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三、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鄉村醫生)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四、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註銷、吊銷執業證書後,其處方權即被取消。

五、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六、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七、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壹印制處方,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八、處方書寫必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的規則。

九、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十、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須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對於不規範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十壹、處方由調劑、出售處方藥品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 藥品零售企業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本機構主管領導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處方規則

壹、處方記載的患者壹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二、每張處方只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三、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壹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六、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須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八、用量。壹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九、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十、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壹、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村衛生室婦幼保健管理制度

1、加強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及時為鄉鎮醫院(所)提供懷孕婦女的消息,以便及時早做好孕健卡工作。

2、做好產後訪視工作,發現母嬰有異常情況及時轉鄉鎮醫院處理。

3、配合鄉鎮醫院(所)做好婦女病查治工作,對患病婦女給予治療並定期隨訪。

4、對村辦幼兒園、托兒所進行衛生保健業務指導,宣傳保健知識。

5、做好出生和0—7歲兒童的死亡登記上報工作。

村衛生室財務制度

1、建立健全財務賬冊、藥物賬冊、物資賬冊,建好管好現金往來賬,各種賬冊要填寫及時,定期審核。

2、做到錢、賬分管,管賬與管物分開的原則。

3、賬目清楚,定期核對。物賬相符,每月必須查對壹次。

4、服務收費有標準,藥物明碼標價公示,收取費用有憑證。

5、認真執行合作醫療報銷規定,收支賬目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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