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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牛羊屠宰管理,規範牛羊屠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保證牛羊產品質量,保障牛羊屠宰業健康發展和公眾健康。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羊屠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牛羊產品,是指牛羊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骨、頭、蹄、皮、尾。第三條自治區對牛羊實行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沒有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農村牧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農家樂”和“家庭遊”中涉及的牛羊屠宰辦法,由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第四條牛羊屠宰廠(場)是牛羊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牛羊屠宰管理工作,將牛羊屠宰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制定牛羊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的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牛羊屠宰技術指導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公安、規劃、民族事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牛羊屠宰活動的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牛羊屠宰工作。第八條自治區引導、鼓勵和支持牛羊屠宰廠(場)的技術創新和改造,推進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建設。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技術條件、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實行分類管理。第十條依法設立的牛羊屠宰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宣傳和普及肉類食品安全知識。第十壹條從事清真牛羊屠宰,除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規定和少數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習俗。第二章牛羊屠宰廠(場)第十二條牛羊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考核辦法》的規定;

(二)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和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欄、隔離欄、待宰間、急宰間、屠宰間、檢疫間以及牛羊屠宰設施、設備和車輛;

(五)有經考核合格並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檢疫人員;

(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並符合屠宰規模和崗位要求的屠宰技術人員;

(七)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疫設備、消毒設施、冷藏設施、水洗設施和排酸車間;

(八)病死牛羊及牛羊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與無害化處理場簽訂的無害化處理委托合同;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在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牧區,可以設立小型牛羊屠宰場,只向當地市場(蘇木鄉以下)供應牛羊產品。第十四條小型牛羊定點屠宰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考核辦法》的規定;

(二)有固定的屠宰場;

(三)有獨立的等候圈、隔離圈、候診室、急診室和屠宰室;

(四)有經考核合格並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檢疫人員;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並符合屠宰規模和崗位要求的屠宰技術人員;

(六)具備基本衛生條件和防汙染設施;

(七)患病牛羊及牛羊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與無害化處理場簽訂的無害化處理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申請人應當向廠(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自治區牛羊屠宰行業發展規劃作出書面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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