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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購買農業保險

湖南省現行農業政策:

壹.糧食保護價:

為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發展,2013年,國家繼續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適當提高最低收購價水平。今年,早秈稻、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分別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別提高12元和10元。

二、糧食補貼:

糧食補貼主要包括糧種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湖南省嚴格執行 "穩定政策、及時兌付 "的基本原則,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 "壹折通 "賬戶,確保用於農業生產,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糧食直補

(1)計算方式:按計稅面積中糧食實際種植面積發放補貼。

(2)、補貼金額:平均每畝13.5元。

良種補貼

(1)、計算方法:按計稅面積實際種糧面積補貼。

(2)、補貼金額:

①、早稻平均每畝補貼15元。

②、中稻畝均補貼15元。

③、晚稻畝均補貼15元。

5.油菜畝均補貼10元。

6、玉米平均每畝補貼 10 元。

7、小麥畝均補貼10元。

農業綜合補貼

(1)、計算方式:按計稅面積內糧食實際種植面積補貼。

(2)、補貼金額:對種糧農民發放農資綜合補貼的標準為每畝80.6元。

三、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和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註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註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控;促進補貼政策實施過程公平公開。

補貼範圍和補貼標準

(1)、補貼範圍。補貼範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建設機械和其他機械等11大類31小類77個品目機具。屬於上述品目範圍且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或湖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調整)的產品,以及已進入《2012年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辦法》且列入企業所在地省級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2013年有效)的榨油機、旋耕機(耕寬≤0.9米),均納入補貼範圍。 補貼範圍。重點支持插秧機、拖拉機、收割機的發展;滿足全省所有農民插秧機購機補貼需求。

(2)、補貼標準。實行定額補貼,即同壹種類、同壹檔次的農業機械實行全省統壹的補貼標準。壹般不超過近三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水稻插秧機械產品補貼50%。所有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具體機具補貼額詳見《湖南省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壹覽表》。

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範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超過30萬元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審定,並報省、市農機、財政部門備案;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超過50萬元的,由市州農機局審核後報省農機局和省財政廳備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先到先得、後到後得、順序排隊、公開抽簽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經銷商確認

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到註冊所在地的縣市農機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縣市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其資格並匯總上報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匯總所轄縣市農機主管部門匯總表報省農機局。省農機局匯總全省經銷商信息,建立全省具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的農機經銷商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登錄 "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從農機經銷商信息庫中確定年度經銷商,並對其授權,發放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誌。

補貼操作程序

(1)、申請購機指標。符合購機補貼條件的人員向戶籍(或工商登記)所在地縣政務中心、縣農機部門、鄉鎮政府授權的縣農機部門(農機站)、農機部門在農機專業市場設立的受理點申請購機補貼指標。購機補貼受理點將申請信息錄入補貼系統,縣級農機部門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和優先補貼條件,通過網絡對購機申請人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受理點打印並向申請人提供補貼指標確認書。申請人在收到指標確認書後5日內自主選擇省內具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的經銷商全價購機,經銷商向購機者開具發票、售後服務憑證和《經銷企業供貨表》。

(2)、申請補貼。購機者在購機後壹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補貼指標確認書》原件、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經銷企業供貨表》原件、惠農補貼 "壹卡通 "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存折姓名與購機者姓名不壹致的,需攜帶戶口簿並復印戶主頁和本人頁)、實行牌證管理機具的《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補貼。

(3)、補貼公示。鄉鎮農機站匯總整理受理的補貼機具信息,生成《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每月在購機者所在村村部公示,同時公布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機、財政、糾風等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期為7天。

(4)、機具核查。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購機者申請後,15日內組織農機專幹、包村幹部或村委會負責人對購機者所購機具進行實地核查,見人(購機者)見機(所購補貼機具)見票(購機發票),在《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實申請表》上逐項簽字確認。跨區作業的機具必須返回申請補貼的鄉鎮接受核實,縣級農機部門和鄉鎮相關人員要及時主動上門核實;購機戶無特殊情況,在規定日期內不返回申請地接受核實的視為放棄補貼。

(5)發放補貼。縣農機部門根據審核結果,確認資料齊全無誤且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將發放結算文件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在15日內審核完畢,並通過農機補貼 "壹卡通 "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卡上。

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 "三包 "退貨規定的,購機者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在購貨發票上簽署 "同意退貨 "意見並加蓋公章,並及時通知縣農業部門,縣農業部門在系統中將相關補貼信息作廢;鄉(鎮)財政所在購貨發票上簽署 "補貼資金尚未發放,可以退貨 "意見,報縣農業部門。鄉(鎮)財政部門在購貨發票上簽署 "補貼資金未發放"、"可退貨 "意見,並加蓋公章後,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機者先將收到的補貼資金全額匯入財政補貼 "壹卡通 "賬戶,鄉(鎮)財政和縣級財政部門已在購機發票上簽署 "補貼資金已退,可以退貨 "意見並加蓋公章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可以退貨,必須及時退貨。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必須及時告知縣農機部門,縣農機部門在補貼系統上對相關補貼信息作出備註說明。

信息公開

實行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在省農機化信息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或當地政府門戶網站上,可以查閱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壹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受理電話等信息。各縣市農機局每半個月公布壹次補貼資金實施進度和結算情況。縣政務公開系統公布資金實施進度和各購機戶相關信息。年底,縣級農機部門將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部門網站上以公告形式公布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5年內可隨時查閱。

相關紀律

相關部門不得指定經銷商;不得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補貼手續;不得為購機者特別是省內跨縣購機者申請補貼設置障礙;不得將年度補貼機具補貼目錄以外的產品納入補貼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農民和企業收取無依據的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補貼資金發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農民和企業收取無依據的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補貼資金發放。任何人不得以假發票或假購機真發票申請補貼。購機者不得委托經銷商代簽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對違規者將嚴厲查處:對違法違規經營的經銷商,將列入 "黑名單 "並予以公布,永久禁止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參與補貼產品經銷;對違法違規經營的生產企業,將取消其產品補貼資格;對違法違規經營、性質惡劣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將建議工商部門取消其補貼資格。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拖延發放補貼資金、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等嚴重違規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養殖業主要惠農政策

生豬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壹)能繁母豬補貼。

1、補貼對象

全省所有能繁母豬養殖場(戶),包括規模養殖場、養殖大戶、種豬場和散養戶。納入補貼範圍的能繁母豬是指已產壹窩仔豬並能繼續繁殖仔豬的母豬,又稱成年母豬或基礎母豬。

二、補貼標準

每頭能繁母豬補貼100元,補貼資金由國家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60%,地方財政負擔40%。

(二)能繁母豬保險和育肥豬保險

1、能繁母豬保險。按每頭能繁母豬投保金額1000元,保費按6%計算,即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8.8元,省財政負擔19.2元,農戶自付12元。

2、育肥豬保險。按育肥豬保險金額500元,保費按3.5%計算,即17.5元。所繳保費,中央財政補貼10%,省級財政補貼10%,市縣級財政補貼不低於10%。即中央財政1.75元,省級財政1.75元,市縣級財政1.75元,農戶12.25元。補償金額按照投苗育肥豬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體重實行定額補償。當發生高致病性傳染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保險人按每頭育肥豬200元賠償。

(三)生豬良種補貼

1、補貼對象

49個項目實施縣(市、區)內使用良種豬精液開展母豬人工授精的養殖戶,包括散養戶和規模養殖戶(場)。

2、補貼標準

母豬養殖戶購買良種公豬精液給予補貼。每實施壹次人工授精補貼20元,每頭母豬每年補貼40元。

(四)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

2012年,國家繼續對我省生豬調出大縣(市、區)實施獎勵扶持政策。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規模養豬場(區)標準化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良種引進、貸款貼息、動物防疫服務等項目建設。2012年,全省生豬調出大縣62個,中央獎勵資金4.848億元。

(五)稅收優惠

對從事生豬養殖、加工、資源綜合利用和為生豬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行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繼續執行飼料產品稅收優惠政策。

(六)用地用電政策

1、用地政策。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鼓勵合理利用荒山、荒地、灘塗等發展生豬養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按農用地管理要求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用地,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共同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土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用地和綠化隔離帶用地作為農用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室、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永久性建築物的,其用地可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用電政策。農業生產用電中,統壹按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執行。

草食動物發展扶持政策

(壹)草食動物良種補貼

1、補貼內容和補貼標準

壹是對全省1.8萬頭荷斯坦奶牛實施良種凍精補貼,完成推廣凍精3.6萬頭。按每頭種牛每年使用2劑凍精計算,每劑凍精補貼15元。二是全省補貼22萬頭肉牛實施種子凍精,完成凍精推廣44萬份。按照每頭能繁母牛每年使用 2 劑凍精計算,每劑凍精補貼 5 元。三是全省推廣使用 1000 只山羊種公羊實施良種補貼。山羊種公羊壹次性補貼800元。

2、補貼對象

壹是項目縣(區、戶)奶牛、肉牛養殖場使用良種精液進行人工授精的。二是利用良種公羊在項目縣開展品種改良和存欄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山羊養殖場(區、戶)。

三、補貼範圍

全省荷斯坦奶牛良種補貼。肉牛良種補貼項目建設任務在存欄能繁母牛5000頭以上的縣實施。山羊良種補貼項目建設任務在存欄2萬只以上能繁母羊和實施地方品種保護的縣實施。

(二)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

為切實保障奶牛養殖安全,我州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每頭奶牛保額4000元,保費5%,即200元,中央財政補貼30%,省級財政補貼30%,其余保費由農戶、養殖企業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

動物防疫優惠政策

(壹)免費強制免疫政策

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和豬瘟等4種重大動物疫病實行免費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二)畜禽強制撲殺補助政策

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和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等強制撲殺的畜禽,國家對受損養殖戶給予補助。撲殺補助標準為豬600元/頭、牛1400元/頭(奶牛3000元/頭)、羊300元/頭、家禽10元/頭。畜禽撲殺補貼實行政府補貼與飼養戶負擔相結合,飼養戶負擔20%,中央、省、市、縣財政補助80%。禽流感撲殺補助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三)規模養豬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

1、補助對象

凡全省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按省畜牧水產局、省財政廳《關於做好規模養豬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湘牧漁發〔2012〕49號)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49號)要求,對生豬規模養殖場(區)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不包括強制撲殺的病死豬。

二、補助標準

規模養殖場(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每頭給予80元補助,中央財政對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別給予60元、50元補助,地方財政分別承擔20元、30元。2012年,中央財政下達我省補助資金4750萬元。

(四)降低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收費標準

1、從2012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檢疫收費方式,降低收費標準。檢疫收費統壹改為定額征收。為促進規模化畜牧業規範發展,按動物存欄數分批次分別按規定標準的60%、40%收取產地檢疫費,按規模屠宰場日屠宰量分別按規定標準的60%、40%、20%收取屠宰檢疫費。

2、對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出具和換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使用檢疫標誌、診療許可證、執法文書、牲畜耳標等動物衛生監督印章標誌的,不收取管理相對人的工本費;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抽樣、留樣、采樣的,不重復收取檢疫費;對餐館、餐飲等單位和個人消費的動物產品。飯店、餐飲等單位和個人消費的動物產品不收取檢疫費。

漁業漁業扶持政策

(壹)停止征收六項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從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漁業船舶登記費、漁業船舶證照費、捕撈許可證工本費、漁業船舶登記費、漁業船舶檢驗費等六項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捕撈許可證工本費、漁業船舶登記證工本費、漁業船舶檢驗費等六項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

2、嚴禁基層部門、鄉鎮、企業擅自向漁民收取碼頭費、港口費、排汙費、蘆葦損失費等亂收費。今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我省不再設立新的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漁用柴油補貼政策

1、補貼對象

合法從事內陸捕撈和水產養殖並使用機動漁船的漁民和漁業企業。輔助漁船不作為補貼對象。

2、申請條件

(1)從事漁業生產符合《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2)內陸捕撈機動漁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漁船證書(證件),且在壹個補貼年度內從事正常捕撈生產活動累計不少於3個月。內陸機動漁船數量和功率控制在農業部2011年(依據農漁發[2012]164號)核定數據範圍內,並納入省級數據庫管理。

(三)養殖漁民(漁業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和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並使用養殖機動漁船從事正常養殖生產活動。

三、補貼油料消費核算原則

(壹)補貼油料消費核算原則上以2008年為上限(財建[2009]1006號)。農業部根據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漁船和養殖證等情況,綜合考慮增減變化因素,確定財政部補貼油料核算額度。

(二)、內陸捕撈機動漁船油價補貼按捕撈作業類型和漁船主機總功率確定核算。養殖機動漁船補貼按照養殖證確認的養殖面積和實際使用的養殖機動漁船功率核算確定,單位養殖水面標準可補貼的養殖機動漁船主機功率不得超過1.4千瓦/公頃,低於1.4千瓦/公頃的,按實際功率數核定。

(三)我省按照農業部制定的機動漁船油料計量參考標準(《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內機動漁船油料補貼油料計量參考標準的通知》農辦漁[2010]1號)執行。

五、測土配方施肥重大惠農政策

(壹)、測土配方施肥

補貼依據:"財政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42號)。

補貼範圍:全省108個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縣市。

補助對象:承擔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任務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補助方式:技術推廣補助。

補助環節及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對以下環節給予適當補助:測土配方、田間試驗、科學配方、應用縣級耕地資源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耕地地力評價、測土配方施肥專家咨詢系統應用、示範展示、肥料信息上墻、肥料技術指導服務、項目管理等,其中項目管理費不超過項目補助資金的2%。2%.

(二)、土壤有機質提升

補助依據:"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81號)。

補助範圍和對象:項目區農戶。

補貼方式:物化補貼。

補貼環節及標準:2013年,在30個縣市區實施稭稈還田腐熟補貼面積300萬畝,每畝補貼15元,全部用於項目區農戶采購稭稈腐熟劑產品;在10個縣市區落實地力培育集成技術補貼面積25萬畝,每畝補貼30元,全部用於采購商品有機肥;在6個縣市區落實綠肥種植補貼面積15萬畝,每畝補貼15元,全部用於采購綠肥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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