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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引起不良反應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

如果壹個公司的假疫苗事件,自始至終都不能給公眾壹個明確的調查結果,毫無疑問,政府的公信力乃至整個社會信用體系根本無法彌補。其中,人們最關心的是相關的法律責任。有人認為疫苗只要不引起不良反應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事實上,並非如此。當假疫苗達到壹定銷量時,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第壹,疫苗不引起不良反應能否免除法律責任?不能免除法律責任。也不能排除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刑法中的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真正的犯罪,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才能構成犯罪。“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根據刑法第149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解釋》第二條,尚未銷售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二。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他們應該立案追訴:1,銷售偽劣產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假冒偽劣產品尚未售出,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3.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3倍後,尚未售出的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這裏需要註意的是: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雜雜質或者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2.“以假亂真”是指將具有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以殘次品、舊零配件冒充正品或者組裝後的新產品的行為;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對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後所獲得的全部非法收入和應得的全部非法收入;6.“貨值”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確定。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以疫苗不引起不良反應就可以免責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刑法中明確規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實際上已經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法律要求是任何生產的藥品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市場上流通銷售的劣藥已經存在很大問題,法律責任必須壹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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