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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采購的陽光采購不陽光表現

當前政府 "陽光采購 "不 "陽光 "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形式。

壹是 "關系采購 "虛擬化。

政府采購變以往的分散采購為集中采購,采購權明確到政府采購部門少數工作人員手中,這部分掌握采購 "生殺大權 "的人在壹定程度上成為供應商爭相拉攏腐蝕的對象,於是出現了壹些地方政府采購招標,比的不是價格,不是質量,而是關系的不正常現象。當供應商和采購人成了利益**** 同體,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個別采購人員會千方百計讓 "自己人 "參與競標,"買壹點次壹點的東西,供應商賺壹點回扣拿壹點 "成了少數地方政府采購公開的秘密。政府采購公開的秘密。

二是 "優先采購 "異化。

科學化、合理化是 "陽光采購 "內涵的應有之義,前提必須是民主議定、陽光操作,但事實是由於存在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陽光采購 "名存實亡。陽光下,從采購審批、招標確定、招標操作、事後公告等環節,采購部門往往基於私利和偏好,甚至個別主要領導的壹言壹行壹暗示,對相關內容的傾向性規定和有意識回避,壹些所謂的公開采購進而演變為過程不公開、結果不公開、實質不公開的名不副實的"!朦朧采購"。

三是簡化為 "定點采購"。

政府采購中最常見的現象就是把 "陽光采購 "簡單等同於定點采購,變成新的市場分割和壟斷。"定點 "各種看得見的利益往往引誘供應商為了獲得這種 "特權 "而采取非常手段,"采購腐敗 "應運而生;而缺乏定點監管的 "定點",又使 "定點 "的供應商為追逐高額利潤而降低了服務效率和供貨質量,最終影響政府采購的質量和信譽,壹些地方政府采購中暴露出的價格高、網點少、服務差、買賣雙方私下勾結等問題,正是這種做法的先天弊端的必然顯現。

四是轉變為 "高價采購"。

政府采購本身是為節約交易成本而創造的,但近期頻頻曝光的 "天價采購"、"低價暗高 "等政府采購領域的典型案例很好地說明了當前少數政府采購已經完全背離了其制度設計的初衷。背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個別負責采購的公職人員受個人利益驅動甚至與供應商 "***密謀 "賺取采購差價,通過審批環節弄虛作假、招標環節暴露串標、臨時變通改變上限、招標後在低高之間打結等方式,使采購權力尋租成為現實,在給公共***資源帶來巨大浪費的同時,也損害了政府的信任和形象,?帶來政府信任和形象質疑的巨大浪費的同時,也為少數意誌薄弱者參與采購腐敗提供了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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