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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檢驗試劑過期處罰條例

法律分析: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壹)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二)未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影響產品安全、有效;(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四)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召回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進口、經營後,仍拒不停止生產、進口、經營醫療器械;(五)委托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六)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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