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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間醫生開處方藥的規定

法律分析:醫生開具的處方必須規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2、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應當填寫患者實際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或同壹張處方開具,但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藥、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同時藥品劑量與數量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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