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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整合

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這些法律法規隨時作出的修改和補充。

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律是指所有的規範性文件;

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談到條例等時,狹義的法律是指法律。而條例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

關於法律法規的數量:

1949年至今的法律法規總數約為50萬件(含已失效的)

中央法律法規約為113394件

司法解釋約為4100件

地方性法規約為309件、942件

中外條約約4613件

外國法和國際法約789件

臺灣法規約7028件

澳門法規約10794件

香港法規約2475件

法規類型:

國家法律體系包括以下幾類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

1.法律: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此,法律的層級是最高的。

法律壹般被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釋:

是對法律中的某些規定或文字進行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法律的適用。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壹種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用於指導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經國務院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以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條例也是全國性的,是對法律的補充,成熟後將補充到法律中,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制定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相當於各地的最高權力機關。

地方性法規多稱為條例,有的是法律在地方的實施,有的是決議、決定等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地方性法規的開頭多附有地名,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各直屬機構的行政職能部門,這些規章只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有效。例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

還有壹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廣場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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