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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職工醫保門診怎麽報銷

壹、鞍山醫保報銷流程和所需材料報銷材料

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住院病歷復印件(須加蓋醫院印章)、有效醫療費用收據、《醫療證》和IC卡等資料。

報銷流程

住院費用在出院時到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保辦審批、登記、核銷,參保居民只須交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鞍山醫保報銷比例及相關政策報銷比例

城鎮職工

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起付標準:按醫院等級壹級、二級、三級、其他類醫院標準劃分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分別確定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100元/人次。

住院次數起付標準:參保職工年度內第壹次需全額支付起付標準;第二次住院按第壹次的80%支付起付標準;第三次住院再按80%支付起付標準;第三次及以後按第三次標準執行。

報銷比例: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

個人自負的費用比例:

按照壹級、二級、三級、其他類醫院,分別確定為20%、18%、15%、12%;退休人員分別為15%、13%、10%、7%。

門診醫療費用報銷:

無賬戶人員享受門診統籌待遇標準壹致。

城鄉居民

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起付標準:按三級、二級、壹級醫療機構等級,成年和老年居民分別為700元、400元、200元,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學生和入園兒童)分別為500元、200元、100元。

住院起付標準:參保居民在同壹保險年度內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標準均在醫療機構相應起付標準基礎上分別降低15%和30%,第三次及以後按第三次標準執行。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

按三、二、壹級醫療機構分別為:成年和老年居民為70%、75%、80%;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學生和入園兒童)為75%、80%、85%。

門診醫療費用報銷:

起付標準:首次起付標準為40元,年度內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起付標準減半均為20元;

報銷比例: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由門診統籌金按5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個人支付。

報銷範圍

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病醫療費用。住院費用支付範圍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兒童診療用藥範圍和診療項目範圍按遼寧省統壹規定執行。

註:超出目錄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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